第二章 管理体制
1、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
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
在党中央领导下,
由中央组织部主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
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3、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
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
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
抽调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参加本系统本行业培训,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
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4、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
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和优秀年轻干部。
5、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提升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
(六)其他培训。
6、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
经组织选调,
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
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
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
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7、干部教育培训
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
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
注重知识培训,
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8、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
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
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培训,
引导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9、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
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
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
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0、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
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11、党性教育重点开展
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
12、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
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
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
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
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干部,
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
开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
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12、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开展党中央关于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
分领域分专题学深学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重要论述,
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13、加强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教育培训,
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14、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
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
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15、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
党校(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
部门行业培训机构、
国有企业培训机构、
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
16、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作为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7、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
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18、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
具有
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
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
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19、注重邀请
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实践经验丰富、
理论水平较高的
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
到干部教育培训课堂授课,
充分发挥外请教师的作用。
20、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应当加强对外请教师的审核把关。
21、坚持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
22、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授课。
23、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24、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应当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
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课程体系。
25、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
负责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审定等工作。
26、地方、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27、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应当严格审核把关,
优先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
也可以选用其他优秀出版物。
未经审核把关的教材不得进入干部教育培训课堂。
28、各级党委和政府
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
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
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29、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应当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30、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31、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32、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
应当及时安排补训。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由干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32、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
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3、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34、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
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
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三】《条例》全文